“谢谢你,法官,我们之间根本沟通不了,一见面只会争吵,谢谢你帮我们解决了纠纷。”拿到赔偿款的司机张某高兴的对法官说出这样的话。
一起来看看,是什么情况?
案情传真
2020年7月18日02时30分,邓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追尾前由张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经蒙自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邓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发后,张某车辆被拖至红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于2020年9月28日修复完毕交张某使用,邓某车辆的交强险和三责险所承保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全额支付了张某修车费。事后,张某认为邓某方还应支付停运损失14600元及车辆贬值费用15000元、眼镜损失费用1400元,以上费用共计31000元。
双方对以上费用协商无果,张某遂将邓某及其承保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以上费用。
法庭审理
案件标的虽小,但法官毫不懈怠。
法官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后,立即电话通知被告领取相关的诉讼材料,但事实并不像法官想象的那么容易,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赔偿了修理费,其余费用不应再赔偿,被告邓某对赔偿费用有较大异议。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庭审中的调解后,双方依然各持己见,对赔偿费用金额争议较大。
庭审后,法庭再次对原、被告双方背对背的沟通、明法释理、疏解心结,终于,法官的耐心、细心、诚心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邓某在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停运损失费和贬值费共计10000元,其余费用不再支付。
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邓某已经按约在履行期内支付了原告张某车辆停运损失费和贬值费共计10000元。
事后,双方握手言和,张某、邓某的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