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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二):
家门口的法庭
作者:沈爱然  发布时间:2021-04-15 16:59:15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认罪伏法,不上诉了。谢谢你们到我家门口来开庭!拿到传票的时候,我还苦恼如何到法院去,没想到你们来了,坐在轮椅上的被告人邢某某在庭审结束之后感慨地说。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邢某某,男,67岁,蒙自市人。20206月,被告人邢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5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03克,被蒙自公安局查获。案发当日,蒙自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但因其患有肺结核、冠心病、艾滋病、高血压等疾病,蒙自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蒙自法院受理该案后,依照法律程序通知被告人邢某某领取传票、出庭通知等法律文书时,被告人邢某某表示其脚受伤,无法站立,更无法行走,只能躺在床上,家里也没有人会送其到法院,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了解情况之后,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他来不了,我们上门去,把法庭搬去他家门口。

318日上午9时许,明媚的阳光里,在被告人邢某某家门口一停车场内,经过一番有序的布置,一个简易的法庭布置完毕。书记员推着专门为此次庭审借来的轮椅,将被告人邢某某推到被告人席位上。随着法槌声的响起,一起刑事案件庭审开始了。庭审中,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审,合议庭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是不应该是单纯的、冷冰冰的执法者,在严格执法过程中,还应该尽所能的体现出人性的关怀和温暖,即使面对已触犯刑罚的被告人,也应该尽所能给予其人性的关怀。这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种体现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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