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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后如何维权?
作者:蒋志军  发布时间:2021-02-03 16:41:46 打印 字号: | |

被雇佣者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

受伤后与雇佣单位协商未果反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回顾

201936日,原告贺某与被告某体检中心有限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返聘期限为201936日至202035日。原告贺某在被告返聘后担任某体检中心有限公司的妇科医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均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20322日早晨,原告应被告要求与其他同事共同布置体检工作场地,在搬桌子的过程中突感腰部疼痛,当日在被告处检查确认为:压缩性骨折、腰椎椎间盘膨出。原告为此支出检查费360元、医疗费10559. 09元(其中自费部分1486.27元)、鉴定费1800元。事发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08月,原告收到被告解除劳务关系的通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庭前询问了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都表明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原告就此首先并阐明了调解方案。但是被告并不完全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只同意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77122.27元的50%。营养费、误工费不予赔付,因为原告受伤后被告仍然发放工资至原告住院之前。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贺某与被告某体检中心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二、被告某体检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贺某39150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应予以提倡,但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工作的同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量力而行。同时,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工作者保障,营造人情温暖与工作效力同行的工作氛围。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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