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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给她人使用,昔日闺蜜变仇人
作者:李蓓  发布时间:2021-02-03 14:31: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消费的辐射领域逐步扩大,信用卡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支付手段,在给我们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同时也存在种种风险。因此,在信用卡消费领域,我们应保持足够的理性,尤其是在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更应慎重,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避免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林女士与邓女士系闺中蜜友,林女士系某小学教师,邓女士系某餐馆经营者。20191月,邓女士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林女士帮忙向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共申请办理九张银行信用卡,在各银行信用卡审核通过并成功办理后,林女士将该九张信用卡交由邓女士持有使用,截至20201011日,邓女士共透支银行本息186858.78元。在此期间,林女士还应邓女士请求,先后以其个人名义向微贷网、上海农商银行、捷越联合、PICC人保财险等六家贷款机构贷款给邓女士使用。截至20201011日,邓女士尚欠六家贷款机构本息已高达427021.48元。林女士本以为,邓女士跟其闺蜜相称,而且有餐饮店作为固定收入来源,一定会按期归还信用卡欠款和各贷款机构贷款,殊不知,邓女士在五年前就已经负债累累,近些年来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窟窿太大,难以弥补。终于,在九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和六家贷款机构一家接一家的电话催收下,林女士才恍然大悟,由于邓女士怠于偿还信用卡及六家贷款机构债务,其将面临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一时间,林女士仿佛觉得整个天都要塌了,自己早已离异,每个月那几千块钱的工资怎么还得了?经与邓女士协商未果后,林女士选择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13880.26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10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再现

庭审当天,林女士是其妹妹搀扶着来的,说起话来已经口齿不清,走起路来腿脚也有些缓慢摇摆,一个年纪仅为45岁的女教师,正是教学经验非常丰富,教书育人的好年纪的女教师,怎么就变成了这样?法官顿时看着于心不忍,多次询问邓女士其财产状况,能否先把欠林女士名下各银行信用卡的欠款和贷款机构的贷款优先偿还一部分,但都肯定地回答:近年来,其因做橱柜、投资外地KTV失败,负债较大,现大部分债权人都已将其诉至法院,其名下只有一套与丈夫共同的房屋,该房屋还有银行抵押贷款,只有待房屋出售以后才能按比例进行债务清偿。同情之余,还得回归法律,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邓女士自愿于20201111日前一次性偿还林女士借款共计613880.26元,并自愿按照年利率15.4%2020101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看着林女士妹妹搀扶其缓缓离开的画面,法官……

法官提醒

信用卡只能自己使用,不能转借他人。如果转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严重影响其信用记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因财务纠纷造成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逾期影响信用记录;二是因借信用卡的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套现、洗钱或其他违法、不诚信的行为,也会留下不良记录,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惩罚。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出借给他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仍然需要由名义持卡人向银行归还,名义持卡人可以另行向实际使用人追偿,但无权主张由实际使用人向银行还款。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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