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
疼都来不及,
然而近日,
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于2015年5月11日协议离婚,约定范某某由范某抚养。范某对不认真做作业、喝酒谈恋爱,老被学校告状的范某某心生火气,把怒气发泄在范某某身上,多次对范某某实施殴打。2020年9月一夜,范某用木柄铲打11岁的范某某肩膀、背部、臀部、腿部、眼部等多处,导致范某某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并将其赶出家门。当晚深夜范某某独自一人徒步十余里到达外婆家,范某某的亲身母亲杨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某不忍儿子受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被告范某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希望范某某继续由自己抚养,并承诺一定善待儿子,保证其健康成长。范某某本人仍不愿意随范某生活,称每次听到摩托声音都以为范某要拖其回家施暴。虽然范某作了忏悔和承诺,法官分析了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还是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认为范某某随原告杨某某生活比较适宜。最终裁判范某某由杨某某抚养,范某虽无奈也只得接受现实。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法官有话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范某对范某某的家庭暴力引发,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能够证明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受害人还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请以虐待罪追究施害人的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双方加重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均会与双方沟通,促成放弃自诉,不再追究施害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也提醒某些家长,教育孩子,应该要以引导为主,让孩子有对学习的兴趣,这样孩子才会很乐意的去接受这些,而不是用暴力去逼迫孩子,其结果常会走向反面,不会如父母所愿。
希望广大父母牢记: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