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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宠物店给猫配种时死亡,店主该担责吗?
作者:许艳飞  发布时间:2021-02-03 10:37:26 打印 字号: | |

现代社会,养宠物已经是很多人的爱好。

但因养宠物过程中而发生的事情也是千奇百怪!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主人把宠物猫送到宠物店配种导致猫死亡的案件。

下面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2020416日,陈某花费1600元购得银灰色英短渐层母猫一只。买到猫后,陈某多次前往蒙自某宠物店里购买猫笼、猫粮、猫砂等养猫用品。2020723日,陈某将猫送往宠物店里配种,约定陈某先支付宠物店定金300元,等配成功之后再付400元。2020730日早晨,陈某被宠物店老板告知其宠物猫濒临死亡,陈某赶到宠物店时猫已经死亡。猫死亡后,双方未对猫的死亡原因做鉴定。后陈某与宠物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协商未果。陈某遂将宠物店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宠物猫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6992元。

法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猫的死亡原因各执己见,争执不下。原告认为是被告在给猫配种时操作不当导致猫的死亡,被告则认为是猫自身生病,且其在发现猫生病时已经尽力医治了,但终因医治无效死亡。案件的承办法官朱君沸法官考虑到猫的尸体已经处理,无法通过鉴定查明猫的死亡原因这一特殊情况,充分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给当事人析法明理,用互谅互让的美德感化了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了原告因猫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00元,双方握手言和,为之前的种种不愉快的争吵互相道歉。自此,此案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宠物猫送到被告处配种,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猫交给被告是健康的,被告在履行过程中造成猫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如果被告不能证实猫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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