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非婚赠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不乏涉及赠房、赠车、赠珠宝名表等。
那么,在恋爱关系中,赠与有效与否如何判定?
近日,蒙自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回顾
原告肖某与被告侯某在2018年6月间,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便到昆明打工并同居生活,此后至2019年5月间,原告为被告支付了机动车驾驶学费、购车首付款及车贷并购买手机等共计四万五千余元。为了支付以上款项,原告多次透支自己的信用卡,甚至向网络贷款公司申请了贷款。后感情破裂,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庭审中,被告自称其还与其他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只是欺骗了原告的感情而已。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均将达到适婚年龄,原告以网贷为资金来源多次向被告支付或垫付数额较大的钱款,说明原告为了巩固双方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与被告进行交往,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或缔结了婚姻,那么该赠与行为将继续有效,但若该赠与的前提条件消亡,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赠与人;公序良俗不提倡“以金钱维续爱情”,法律更不会纵容用感情玩弄他人,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且未缔结婚姻,受赠人即被告拒不返还赠与财产,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由被告侯某返还原告肖某已赠与的款项35305元。
法官说法
现如今,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已发生了巨变,恋爱与婚姻两者间的地带不再如此清晰与神圣,在此前提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总是错综复杂,是非难辨。在恋爱关系中,应当警惕情绪化的赠与与收受,以免损害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