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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对簿公堂:恋爱关系中赠与有效与否如何判定?
作者:陆玉军  发布时间:2021-01-14 10:33: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非婚赠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不乏涉及赠房、赠车、赠珠宝名表等。

那么,在恋爱关系中,赠与有效与否如何判定?

近日,蒙自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回顾

原告肖某与被告侯某在20186月间,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便到昆明打工并同居生活,此后至20195月间,原告为被告支付了机动车驾驶学费、购车首付款及车贷并购买手机等共计四万五千余元。为了支付以上款项,原告多次透支自己的信用卡,甚至向网络贷款公司申请了贷款。后感情破裂,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庭审中,被告自称其还与其他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只是欺骗了原告的感情而已。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均将达到适婚年龄,原告以网贷为资金来源多次向被告支付或垫付数额较大的钱款,说明原告为了巩固双方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与被告进行交往,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或缔结了婚姻,那么该赠与行为将继续有效,但若该赠与的前提条件消亡,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赠与人;公序良俗不提倡以金钱维续爱情,法律更不会纵容用感情玩弄他人,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且未缔结婚姻,受赠人即被告拒不返还赠与财产,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由被告侯某返还原告肖某已赠与的款项35305元。

法官说法

现如今,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已发生了巨变,恋爱与婚姻两者间的地带不再如此清晰与神圣,在此前提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总是错综复杂,是非难辨。在恋爱关系中,应当警惕情绪化的赠与与收受,以免损害自身合法利益。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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