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
不久前,家住蒙自的马大哥出车祸过世了,
马大哥的母亲白奶奶与妻子董女士来到蒙自法院,
要求分割特殊的“遗产”……
案件回顾
马大哥系蒙自市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了。马大哥去世后,经过层层审批其所在单位向家属发放了一次性工位补助金785020元。并且董女士在2016年8月18日为马大哥购买了一份“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因马大哥去世保险公司向董女士支付保险金200000元。而白奶奶在来法院起诉前,就放弃了对马大哥生前与董女士共同共有的别墅的继承权并签署了公证书。在本案中,仅仅是要求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保险金进行处理。
争议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保险金,属于马大哥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是否属于遗产,应以马大哥死亡的时间点来考量。理论上讲,遗产除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包括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而是因为出现死者死亡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并且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从性质上来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种死因财产,没有死亡的事实,就不会产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而保险金是以被继承人也就是马大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被继承人死亡时若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保险金属于遗产;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所得。在本案中,董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并未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属于遗产。
争议二:份额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说到遗产分割,那就得先搞清楚马大哥的“家庭关系网”。法院审理查明,马大哥有父亲马爷爷、母亲白奶奶、姐姐、妻子董女士、儿子小马。马大哥于2019年车祸去世,父亲马爷爷于2018年底宣告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应该怎么确定呢?法官分析说,因为马大哥生前未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马大哥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父亲马爷爷死亡的时间在马大哥车祸去世的时间之前,其母亲白奶奶健在,故马大哥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董女士、儿子小马、母亲白奶奶。对于马大哥的遗产妻子董女士、儿子小马、母亲白奶奶各继承三分之一。
法官怎么判?
该案件经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做出判决:一、马大哥因工死亡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由白奶奶享有157004元,儿子小马享有471012元,妻子董女士享有157004元。二、白奶奶、儿子小马、妻子董女士就200000元保险金,各继承三分之一。
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董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已向法院账户支付了属于白奶奶应享有的份额,该款现已给付至白奶奶指定账户内。
为何这样判?
儿子小马在马大哥死亡前系未成年学生,虽然马大哥死亡时,儿子小马离成年只相差一年零两个月,但其尚在校就读,不能独立生活,仍然属于需要依靠马大哥抚养的人,且依赖程度较大,故应分得大部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白奶奶年事已高,其有固定工资作为生活来源,且其养育的子女尚有三人健在,对马大哥的依赖程度较小,故只能适当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妻子董女士与马大哥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已有18年之久,故妻子董女士亦应适当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综上,酌情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为白奶奶20%、儿子小马60%、董女士20%。
法官有话说
自古以来,婆媳关系都是一个千古难题。当两个女性中间连接的桥梁断裂后,希望双方也能秉着一个互谅互让,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协商,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付公堂是一种公正法治的体现,但是不是对家庭生活和谐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