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为了规避意外风险的来临,
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作为发生意外后的风险保障,
但当意外真正来临后,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却演变成了近年来持续上升的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四原告系死者张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2018年11月,张某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规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时可获得200000元的保险理赔款,意外住院和门诊的保险理赔金额为1万元。2019年11月,张某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开具了《死亡证明》。四原告认为,张某摔倒致死属意外身故,被告无故拒赔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理赔款。被告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直接致死的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认定范围,不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经审理,法官认为,四原告对张某因跌倒致死的事实均无异议,在尊重死者传统伦理的情况下四原告虽未申请尸检,且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张某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情事实,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张某倒地致死系由其自身患有疾病引起,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依据现有证据应推定张某系因意外跌倒受伤后而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保险条款约定,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四原告因张某意外死亡所获得的保险金20万元及医疗费保险金0.17万元。判决下发后,被告未提起上诉,现已将理赔款项如期支付给四原告。
法官提示
意外总是来临的猝不及防,让人摸不到头脑,而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在意外还没有降临的时候,好好珍惜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