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中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
相互借贷的情况越来越多,
然而旧的借款凭证约定期限届满,
又重新约定新的借款凭证已常见。
可债务人未提出收回原借据,
四年后新旧借据又一起重见天日,
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两张借据呢?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结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案件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曹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0日,被告以家中购车等理由向原告借款13600元,借款期限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1日,约定2017年10月1日还清,原告按约定将借款交付被告同时,其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
案件二:当事人、事实和理由与案件一均相同,只是借条金额变为1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上述两份借据借款还款期限均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被告以两起案件诉至蒙自法院。
法庭审理
庭审中,从双方激动的情绪分析,发现不符合常理的陈述,经承办法官明法析理,释明诚信即良心,是做人的根本,以此为突破口,用“拉家常”式调解方式,说明双方多年的友情,不能因雪中送炭,造成永远的再见……。
后原告如实陈述2018年12月1日第二份借据上的借款,确实就是2017年3月10日的借据上载明的同一笔借款。因被告未偿还,第一份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其找被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款,金额包含之前的借款及未偿还期间产生的利息,现以第二份借据载明的为准。事实真相查明,被告同意在一定时间内尽快偿还该笔借款,原告表示理解,当即申请撤回借款金额为13600元的案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杨某某、曹某某自愿在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至此两案得以事了案结,双方矛盾得以冰释化解。
法官提示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中,借款凭证是很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不要因是亲朋好友关系,就过于信任他人而不收回借款凭证。公民要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实物证据重要性的认识,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出具新借条或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收回原借条销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不论出借方或还款方,资金通过转帐的方式,并保管借、还款凭证,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