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我买了保险,你为何不赔?
作者:李建英  发布时间:2020-10-30 10:46:51 打印 字号: | |

大家都知道,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我们身边的风险,预防和减少将来不确定事项发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你买的保险就一定能够获得理赔吗?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案件回放

2019227日,原告胡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己刚买的货车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5万元机动车损失险。谁知保险才买没几天,原告在驾驶该车辆运输碎石途中单方肇事,造成车辆受损,被告出险后确定车辆已完全报废。原告遂依据保险单申请理赔,但被告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5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原告改变车辆性质,故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因肇事受损,被告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原告受损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保险单上也载明是非营业货车,而肇事时,该车正在运输碎石的途中,且原告自认碎石是拉给一个搅拌站,并非自用。因此,原告肇事时的行为属营运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都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现原告将受损车辆用以营运,并未按法律规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也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知被告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因此,该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与非营运车辆的保费并不相同,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因此,非营运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如以非营运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而本案,由于原告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因其未履行通知义务,使被告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要求增加保费的权利,而且该通知属法定义务,被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定免责事由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北段 邮编:661100 电话(传真):0873-3723112 法院邮箱:mzfy2011@163.com 监督电话:0873-383500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