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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心存侥幸 让蒙自法院首例拒执罪告诉你“赖”的代价有多大
作者:赵银波  发布时间:2020-10-30 10:44:54 打印 字号: | |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在全国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蒙自法院自然也不甘示弱,

纷纷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日,蒙自法院首例拒执罪拉下了帷幕,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因公司及个人债务关系被多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形成多份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文书,后胜诉方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执行干警多次执行,并按照执行程序将相关执行裁定等文书送达蒙自某公司,李某某及其授权员工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2018114日,蒙自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李某某达成了《终止合同协议》,协议中明确蒙自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终止协议补偿款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某作为债权人,并未将自己的债权及可执行钱款变化情况如实向法院申报,在明知自己有多份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需要履行的情况下,避开法院监管账户,于201914日私自协调对方公司将1000万补偿款转入自己私人账户另作他用,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此外,李某某在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

对于这个案情,法院最终是怎样判决呢?

法院判决

蒙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取得部分债权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为蒙自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动以来,首例判处拒执罪案件,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债权不申报并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拒执罪。这一案件的判决宣示着蒙自法院突破以往的对待老赖的传统执行模式,对于拒不执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不仅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措施,那些抱着侥幸心理不断挑战法律权威的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同时,该案的判决在全市对被执行人形成了高压态势,通过对拒执罪的刑事追责,对案件执结也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借此告诫广大市民,

拒不执行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不要妄想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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