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法院在积极参与蒙自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同时,立足审判职能,着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近日,蒙自法院成功调解一件家养犬咬人纠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系外省赴蒙经商人员,被告杨某系外省赴蒙务工人员。2019年11月19日上午,原告黄某从被告杨某家门口经过时,被告杨某家饲养的一只中华田园犬突然从家中扑出并将原告黄某的小腿咬伤。原告黄某立即赴医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产生医疗费用2379.45元。之后原告黄某多次向被告杨某索要赔偿,被告杨某均以并非其家饲养犬咬伤原告黄某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原告黄某遂起诉至蒙自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6379.45元。
法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杨某辩称其在现场安装了视频监控,但相关时段的视频中并没有原告杨某被犬只咬伤的记录,故而拒绝承认原告杨某系被其饲养的犬咬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情绪均较为激动,“火药味”十足,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被告杨某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发现相关监控系触发式监控,并未完整记录事发时段现场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的依据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作为定案依据。庭审结束的第二天,承办法官从被告杨某的口中得知,被告杨某家饲养的犬突因不明原因死亡,双方矛盾面临升级风险,冲突一触即发,遂立即电话通知双方到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被告杨某虽然否认其饲养的犬咬伤原告,但却一直未明确拒绝承办法官的调解建议。承办法官抓住时机,采用情理和法理相结合的办法,从监控证据效力到裁判规则再到矛盾激化后对双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个方面,耐心细致的做被告杨某的工作。最终,被告杨某终于被打动,承认了其饲养的犬咬伤原告黄某的事实,并当庭向原告黄某表示了歉意。考虑到被告杨某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原告黄某自愿接受被告杨某当庭支付的赔偿款1500元,双方并承诺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冲突。至此,本案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想饲养狗狗或者其他的小动物的朋友们,以下三点必须先了解!
首先,要做到不饲养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否则,除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旦造成他人伤害,饲养人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饲养法律允许的动物的,饲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妥善管理,否则亦可能承担饲养的动物伤人产生的侵权责任。
再次,按时给饲养的动物注射兽用疫苗,防止饲养的动物咬伤、抓伤他人后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
现如今,因生产生活所需或者个人爱好,饲养动物的情况十分常见,如何合法饲养动物,防止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是每一个饲养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再次提醒饲养动物各位市民,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避免伤害他人,避免动物粪便给公共卫生环境造成污染,争做文明好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