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云2503执保56号
蔡国锦: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作出(2020)云2503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查封被申请人蔡国锦位于蒙自市北京路与云霞路交叉口绿春小区34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蒙自市不动产权第000551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国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的:6228453618001988676和24063751800000144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保全价值共计以1100000元为限。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民事裁定书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15日可书面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