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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打桩圈地,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银波  发布时间:2020-07-06 16:54:59 打印 字号: | |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现实生活中,

邻里之间的关系总是会因为某些利益产生摩擦,

演变为撕破脸皮争吵拉扯的尴尬局面,

本次强制腾地的当事人便是如此。

2020618日上午8:30,蒙自法院执行局干警对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进行了强制腾地。全体执行干警整装待发,前往蒙自市草坝镇仙景村开展强制腾地行动。

案情回顾

杜某某与代某某关于草坝镇仙景村委会五家寨黑水河沟海埂脚0.28亩地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已经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执行人代某某的开荒地位于南北走向线上的简易厕所、一段土埂及2棵石榴树西边,东边即是仙景三队(现仙景村委会七组)集体土地,被执行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强行圈占了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承包的属于仙景村委会七组的九棵石榴树及树下土地,故申请执行人向蒙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10日,蒙自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617日前将上述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618日,在执行局负责人赵璇的指挥下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指认下,执行局干警进行打桩圈地,在村主任、小组组长等人的见证下,将圈起来的土地和九棵石榴树交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坚持认为地上的石榴树是他所栽,这块地及石榴树应该由他管理,还与申请执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执行法官们耐心地向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讲解分析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和一些法律规定,并且针对本次腾地行动做了详细的执行笔录,但被执行人仍不听劝解,坚持己见,拒绝交纳执行费,也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关于被执行人的意见和做法,执行干警在笔录中也做了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以执行完毕结案,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

法律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来源:蒙自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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