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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从高空坠楼身亡,定作人是否担责?
作者:李蓓  发布时间:2020-07-06 16:29:07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

高空作业很危险

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

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

本案中

吕某意外坠楼

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呢?

又当如何解决呢?

案情简介

被告罗某、高某系夫妻关系。20195月,二被告在蒙自市文澜街道某村新建房屋一幢(砖混结构,共三层),根据建房流程和项目不同,分时段分工种请不同的工人进行施工建房。201910月底,两被告请死者吕某为其楼层框架支模,并口头约定按层进度按单价每平方76元支付劳动报酬。协议达成后,吕某就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楼层框架支模。20191218日早晨,吕某在为被告楼层框架模板拆模的过程中,从三楼外墙掉落,经送红河州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为此,吕某的妻子和儿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65.95元、丧葬费52038.50元、死亡赔偿金215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 299764.45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告罗某、高某自愿给付原告孔某、吕某某因吕某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0元。

法官说法

吕某与罗某、高某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

受害人吕某某为被告房屋支模这一工程,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被告与吕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其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被告的安排、指挥、限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所以,被告与吕某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中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因本案中,被告发包给各承建方的施工房屋为两层以上,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房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综上,吕某不具备建筑从业资质,被告在选任上存有一定过失,法官从法律与情理方面做调解工作,建议被告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日)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蒙自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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