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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定金,是否能认定?
作者:夏许莲  发布时间:2020-07-06 16:26:21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签订各种合同、订立某种协议,在口头合同中,所约定的定金该以何种标准来确定?是否能返还?

案情回顾

2019102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所有面积为450平方米的仓库,以租金31000元/年出租给原告使用,同时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定金2000元。20191026日,原告明确表示不承租该仓库,并说明原因,且表示由被告代为转卖冷库、纸箱等物品,而后愿意支付被告几百元费用当作补偿。2020227日,原告将纸箱出售给他人并让其去找被告拉走纸箱,被告未予配合,原告遂起诉至蒙自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定金2000元,返还冷库、纸箱等物品,并赔偿损失。

因原告在广州,来回不仅路程遥远,且因疫情影响,案件立案也为网上立案,给案件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承办人李谦法官采用线上联系、庭前到仓库现场先予查看、网上开庭等多种模式相结合,多次对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做调解工作,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2000元如何认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庭审时经释明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口头约定的2000元为定金,遂作出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放于仓库内的冷库、纸箱、桌椅,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定金2000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定金指在合同确立时当事人一方预先给予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方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支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部分是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来源:蒙自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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