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被法院冻结了。现因我公司面临复工复产,公司建设项目需要资金,该账户正在银行特别授信,我公司提供其他担保,请法院将冻结的账户解除冻结!”近日,蒙自法院民二庭高法官接到被告贵州某公司经理张某的电话,对方的口气非常的着急。究竟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小编带你一起看个究竟!
案情回顾
被告贵州某公司因承建蒙自南湖清淤工程向原告红河州某公司采购沥青拌合料。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供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5月向被告供应沥青拌合料,截止2017年9月止,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沥青拌合料共计2120286.55元,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420286元,尚欠原告货款700000.5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提起了诉讼。
法庭审理
该案受理后,蒙自法院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的公司账户。
接到电话后,法官及时了解情况,原来被告贵州某公司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后,因公司承接的建设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被冻结的公司账户正在银行特别授信,被告公司愿意提供1000000元的现金进行担保,申请法院将冻结的公司账户解除。法官将被告的情况及时向原告反映,原告也表示理解,支持被告公司复工复产。被告公司将提供担保的现金1000000元打入法院账号后,法官依法及时解除了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
“感谢法官,解决了我公司的燃眉之急,让我们公司能够顺利复工复产!”解除冻结后,被告公司经理张某紧握法官的手表示感谢。
被告的公司账号解封后,2020年4月17日,法官精心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近5个小时的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贵州某公司于调解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红河州某公司沥青拌合料款项700000.55元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730000.55元,并由原告红河州某公司于调解后3天内出具920268.55元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贵州某公司。现原、被告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院已于双方履行完毕后退还了被告贵州某公司提供担保的1000000元的现金,此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蒙自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省委政法委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全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蒙自市大局,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