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老姜以每公斤9元的价格出售给证人,新姜以每公斤3.8元的价格出售给证人,交易金额共计336.3万元”这段话是原告官某在庭审时的陈述……
2020年4月23日,蒙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官某认为其在购买被告红河州某公司出售的除草剂使用后,造成其栽种的老姜、新姜减产,导致其遭受经济受损,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原告提交买卖协议、收款收据、账本,以此来证明其主张损失的计算标准。并且在超过法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这件看似证据链完美的案件,竟成了官某及其妻子王某实力坑自己的“杰作”。
开庭当日,承办人发现原告作为栽种农户,在原告陈述交易方式即当日收姜就结算的情况下,原告的账本异常的干净、整洁,连收据的号码都是连号的。法官一边不断追问出售生姜及采收的细节,一边又向当事人释明着作虚假陈述触及的法律后果。直到庭审结束,原告始终坚持着自己一开始的说辞……
庭审结束后,本着对案件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法官通知证人郭某于当日下午到法院接受询问(因超过举证期限,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证人当庭出庭作证)。
聪明的郭某以为自己穿着朴素,又是农民且只是小学一年级文化,所作的证词法院工作人员一定会相信,殊不知其眼神、语言早已出卖了自己,其陈述自己是做果蔬收购的,在与原告家买卖老姜、新姜过程中高达330余万元的货款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面对高额现金交易,法官要求其出示与原告之妻王某部分交易转账的记录,郭某却称自己不识字不会使用,就在法官帮其查看微信聊天记录时,无意中发现郭某与王某聊天记录上清楚的记载着双方的买卖单价和重量以及定金金额。面对天差地别的数字,铁的事实,证人终于说出了实情:“是官某和王某教我这样讲的,说出事有他们家抵的……。”
随即,法官通知官某和王某到法院接受询问,几番提醒,二人认可证人陈述属实,但辩解是因为蒙自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药害鉴定报告减产17%远远低于其实际损失,故找到购买人之一即郭某,让其在自己提前制作好的协议、账本、收据上签名,并将自行扩大的出售单价、重量告诉证人,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按此进行陈述。在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官某夫妇二人仍向法院作虚假陈述。虚增损失金额的行为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的司法权威,依法应予惩戒。最终,蒙自法院依法对官某夫妇二人各开出了5万元的“诚信罚单”。
现官某夫妇二人已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法官有话说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官某夫妇二人,以虚构的出售重量、金额事实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官某夫妇二人选择从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没有错,但为了打官司而刻意制作虚假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明确告知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仍对相关事实提交虚假证据,做虚假陈述的,这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法院必将依法应予惩戒。
诉讼岂是儿戏
法庭不是“发挥演技”的地方
滥用诉权,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法院必将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