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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再现“大字报” 这位业主惹谁了?
作者:王飞  发布时间:2020-07-06 15:57:33 打印 字号: | |

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在崇尚民主,张扬个性的今天,人们总是喜欢以各种方式发表个人观点、想法,由于受感情或者利益驱使,其易从主观出发,偏离客观实际进行失实发布,进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侵权人由此受到了法律的相应制裁。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了一桩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85月以来,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为了达到罢免原告彭某某彭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及委员资格的目的,组织该小区的部分业主进行重新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活动,并向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文澜镇政府等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反映。2018512日开始至本案开庭前,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以所谓热心业主的名义,在原被告居住的小区的前后门、大小公示栏、公示架、每一幢房屋的门上以书面的形式张贴了《关于召开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关于罢免彭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及委员资格的倡议书》、《关于小区罢免彭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三份书面材料中均载明因彭某某不断骚扰上届业主委员会,逼迫其集体辞职。自2017323日霸取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位置后,独断专行,未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小区的事务,在小区管理的重大决策上,根本不顾小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意愿,出卖和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未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自行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导致小区的管理日益混乱,房屋日益贬值……”原告彭某某发现上述材料后进行撕毁,为此,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发生争吵、拉扯。原告彭某某遂以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赔礼道歉,拆除横幅标语和公示栏广告标语,并登报以及在小区前门、后门公示栏以及各单元门大书面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广播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四被告以其只是如实陈述其事实,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为达到罢免原告彭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及委员资格的目的,共同合意并以书面的形式在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张贴宣传,该书面材料中对原告彭某某描述的内容多处失实,使用侮辱性的词语攻击和贬低了原告彭某某,降低了社会对原告彭某某人格的评价,其行为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停止侵害原告彭某某的名誉权,并拆除在蒙自市某某小区内张贴的侵害原告彭某某名誉权的材料同时在该小区内的公告栏上张贴向原告彭某某赔礼道歉的书面道歉书(道歉书须经人民法院审核认可),为原告彭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由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彭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该案在蒙自法院宣判后,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被告林某、林某某、赵某、叶某某的上诉请求,该案的判决结果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民以和为贵,遇事多礼让,如果确实有纠纷有矛盾,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处理,切莫通过贴大字报这种形式来侵害别人的名誉权。通过本案的审理,依法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 对改进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起了积作用。与本案相类似情况在蒙自市很多小区中不同程度存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借鉴参考。

法律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收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现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永和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蒙自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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