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一大事,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近日,蒙自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份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48万余元的价款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蒙自市龙井路房屋,原告以首付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指定公司员工即本案第三人李某某为原告置业顾问并为原告办理首付款收取手续及后续贷款、交房手续。在原告将首付款10万余元交付给第三人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且第三人去向已无法查明,遂起诉至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审查原告证据材料,发现被告已经向原告出具了10万余元首付款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且被告对向原告出具的发票并无异议。因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承办法官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工具,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充分考虑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及贷款的诉求,经法官作被告工作,被告与原告通过友好协商于近日交付了房屋,在被告的配合下,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成功,向法院申请撤诉。
至此,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原告住进了翘首以盼的新房,被告依约履行了购销合同,皆大欢喜。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已经向原告给予首付款并加盖房地产公司发票专用章,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