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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商品明码标价销售了吗?
作者:李建英 陈诗琪  发布时间:2020-04-27 08:53:26 打印 字号: | |

逛超市、停车

吃饭、买衣服

......

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价格消费

但仍有部分商家未按照标价销售商品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商家未按标价销售而引起消费者维权的案件。

案件简介

20191217日,原告郭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瓶老干妈豆豉油辣椒,结账后却发现付款小票上显示价格为9.9元,而标价却只是8.9元。郭先生向超市进行了反映,双方就赔偿问题在消费者协会协商未果之后,郭先生遂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多收的货款1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超市辩称,标价错误系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不存在欺诈,且事发后已当场赔礼道歉。

在法庭审理中,经法官明法析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退还原告多收货款1元并支付赔偿金5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你与商家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时,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你可以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人民法院寻求维权,依法获得赔偿,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权益的行为。

请消费者维权前先保管好你的消费凭证及商家侵犯你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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