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你是否请别人帮忙买过东西呢?
如果是请别人帮买房子,如何完备好购房手续才能万无一失呢?
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买房的案件,十年前亲舅舅帮外甥女代办购房手续,十年后来分房。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案情回顾
十年前,A女士想在蒙自本地购房,因为其在外地不能亲自办理,就让舅舅B先生帮忙买房。由于是自己的舅舅,A女士没有过多的顾虑把自己打工攒下的10万元汇给舅舅帮其支付购房款。B先生在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把自己也列为共同购房人,并以自己的款项交付了余款2万元。办理完买卖手续后,B先生把房产证及钥匙交付A女士的母亲。A女士回到蒙自后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十年后,B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比例分割房屋价值。A女士认为B先生只是代办了买卖手续,其代为交纳的费用是借款,不同意分割该房屋的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A女士与B先生形成关系符合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A女士委托B先生处理其买房事务,B先生在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部分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同时,B先生在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中将自己列为共同买受人不能证实其与A女士有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由于B先生认为其支付的款项是购房款,不要求A女士返还垫付款项,故法院对其诉请予以驳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法官提示
共同购买物业最好的证明材料,就是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否则不能证明双方系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