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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难逃制裁——蒙自法院审理两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作者:舒康  发布时间:2019-11-22 09:21:18 打印 字号: | |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仍然有人无视法律,贪图小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两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回顾

2019510日、2019515日,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在生产、生活中,在野外石崖上发现鸟巢,后分别将鸟巢内5只、3只疑似老鹰幼鸟抓捕回家中饲养,并将幼鸟带至蒙自市海边寨花鸟市场准备出售时被蒙自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隼形目隼科隼属Falcosp.,属于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分别为75000元、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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