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云2503执保58号
李亚波: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汤建波与你、李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汤建波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查封被申请人李超所有的坐落于蒙自市南湖广场北片区A幢1层4号房屋,申请人汤建波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 (2019)云2503执保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超所有的坐落于蒙自市南湖广场北片区A幢1层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蒙自市不动产权第0001794】,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执行裁定书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15日可书面向本院提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