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签订保密协议成为商业秘密所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那么,离职后的你,泄密了吗?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被告戴某是原告蒙自某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9月,原告将被告送往开远、昆明等地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决不将保密信息任何部分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保密期限:员工在公司就职期内及员工离开公司24个月内及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又约定: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017年11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戴某登记注册了蒙自某食坊。2019年1月,原告以被告辞职后泄密和披露使用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应聘工作后,原告送被告进行了相关培训,其提交的《培训通知》载明的培训内容虽有核心产品的SOP流水线生产流程和酱料辅助的制作,但被告提交的昆明某公司、昆明某餐馆出具的《情况说明》已证实“培训中所使用的菜品佐料、酱料辅料是单独、保密制作,不向培训学员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并未对被告进行过核心产品的SOP流水线生产流程和酱料辅助制作的培训,而原告至今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接受过此项培训,也无证据证实被告戴某辞职经营的蒙自某食坊所使用的菜品佐料、酱料辅料与原告一致。其次,蒙自某食坊在网络上所使用的菜品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有人都能在网上浏览,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对该图片享有唯一性、独创性权利及酱料制作等专利权。综上,由于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将其商业模式、酱料制作、生产流程、菜品设计等用于自营或泄露给第三方,其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当庭支付了原告违约金6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国家工商行政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禁止“权利人的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这些规定,一旦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同时,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的,离职后,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约定;未遵守保密协议的,即为违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谨慎使用秘密,并在离职、劳动关系终止时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