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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还能力,以地来抵债?法院这样判......
作者:王猛  发布时间:2019-08-30 08:56:11 打印 字号: | |

土地是否能够抵债?抵押协议是否有效?近日,蒙自法院草坝法庭审结了一件以地抵债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杨某某与李某某是多年的朋友。2009年,李某某急需用钱找杨某某帮忙,杨某某到农村信用社以自己名义贷款5万元借给了李某某。杨某某历经数年还清本金及利息85289.03元,然而李某某却还不起债。201563日,杨某某与李某某在经村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李某某用1.3亩旱地抵偿杨某某借款本息84357.30元,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抵债协议,李某某用自己的承包地抵债,转让给杨某某指定与李某某属同一村小组的农户名下。然而协议写好了,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手续却迟迟落实不了。杨某某失去了耐心,也不想要地了,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显得很委屈,认为自己并非赖账,双方也到雨过铺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一份土地抵债协议,原告李某某现在上门要钱,应属言而无信。

蒙自法院草坝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79357.30元及利息(扣除已还本金5000元)。

法官说法:虽然当前国家政策鼓励土地流转,以地抵债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许多农民对此并不了解,然而农村一些基层组织也不清楚,为此类活动大开绿灯,给一此纠纷埋下隐患。从最高院的解释来看,本案当事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流质契约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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