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在法院威严的审判法庭
你还能在哪些地方“邂逅”一场庭审?
今天带你看看不一样的巡回法庭
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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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蒙自法院新安法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已有84岁高龄,行动不便,新安法庭李谦法官决定,既然当事人不方便,那法官就方便他,将法庭搬到了期路白乡司法所内。
案情回顾
1983年国家林业三定后,1984年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小组将所有的土地承包给胡某种植杉木,并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年限从1984年元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0止,收益分配个人占80%,集体占20%,合同届满时,将地和地上林木所有权交归土地所有人”。合同签订后,期路白苗族乡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将地交给胡某种树,胡某将树种植成功后,在第一次砍伐时履行了按比例分成的义务,在第二次砍伐时却未履行按比例分成义务,村小组对此均未予以追究,但在《植树造林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届满时,胡某未将土地及地上的林木交还村小组,故双方发生矛盾。2006年12月22日,在期路白乡司法所到现场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2007年1月20日止,胡某将此地的杉木料砍伐后,归村小组自行管理使用”。协议达成后,2017年11月份,胡某却私自砍伐已归还给村小组的林木,总共砍伐550棵,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造成村小组经济损失3000元。村小组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侵害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胡某砍伐林木后,经期路白乡司法所、派出所、森林公安局的调解,胡某承认自己侵害了村小组的财产权益,但未向村小组进行赔偿。村小组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一张桌子,几把椅子
一个简易的法庭就搭好了!
庭审现场,李法官耐心细致地做着各方的调解工作,反复讲解作为公民应该诚实守信,双方应该多换位思考,经过法官在情、理、法等角度的耐心说服,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旁听群众对法官办案的方式方法给予了高度肯定,对缔约双方应当遵守约定,违反约定将承担相应责任表示认同。
法官按照百姓需求送法进村,将巡回审判走进百姓家中,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是很好的司法便民举措,是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现场普法的外在需求,更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题中之义。近年来,蒙自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三个人民法庭建设,分别在外派的三个乡镇法庭辖区内设立巡回审判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发挥便利当事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让司法为民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