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偿还责任,还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某之夫金某某之间的借贷属金某某个人债务,由徐某某在继承金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有效保护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被告徐某某与金某某系夫妻关系,金某某与原告黄某系朋友关系,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某相互不认识。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间,金某某先后五次向原告黄某借款共计65万元,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金某某提供借款,金某某对各笔借款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条》。2018年12月,金某某因坠楼身亡,金某某的父母通过公证方式明确表示放弃对金某某遗产继承。后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认为借款发生在徐某某、金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黄某与金某某之间,且借款金额达65万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原告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系基于金某某与徐某某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故该借款属于金某某个人债务,对原告黄某称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作为金某某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金某某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徐某某在继承金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65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