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小伙王某明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因竟是因为“一包烟”!
2019年1月21日15时许,小伙王某明驾车回家,途经蒙自市文澜镇某村一商店时,忽然想买一包烟,却发现自己身上没有带钱。
对于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呢?
是回家拿钱后再来买烟,还是不买了。
但是王某明却不同,毅然决然地走进商店,趾高气扬地和店主说自己身上没带钱,烟钱先欠着,让店主赊一包烟给自己,遭到店主拒绝。王某明又说自己一会就回家拿钱,烟钱先赊着,还是遭到店主拒绝。王某明生气地驾车离开,并扬言自己会报复店主。
在这种情况下,你又会怎么做呢?
是回家拿钱,再次到商店买烟,用行动向店主证实,自己是有钱的,是买得起一包烟的。
还是回家拿钱买烟,到其他商店买,让店主失去这一单生意。
可是王某明两者皆不是,而是回家拿了一根钢管,气冲冲地回到商店,二话不说,噼里啪啦一通乱打乱砸。冷藏柜、陈列柜、货柜、啤酒、鸡蛋……在王某明一顿胡乱打砸之下,店主每天用心打理得干净整洁、井然有序的商店,瞬间变得一片狼藉。王某明砸累了,提着钢管打算回家睡觉去,淡定得似乎仅是做了一个睡前热身运动。可是,不等王某明盖好被子,就被接到报警后赶来的警察带走了。经鉴定,商店被砸的冷藏柜、陈列柜等物品价值共计79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损失7961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给店主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所谓交易,是指双方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交换,简而言之就是一个给钱,一个给货。没钱,店主不愿意卖东西给你,也不愿意让你赊账,这很正常,合情合理。可是王某明却固执、不讲理、蛮横地我行我素,最终因为“一包烟”,让自己身陷囹圄!实属不该!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