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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者应否担责?
作者:雷蕾  发布时间:2019-04-30 16:17:41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近日,蒙自法院受理一起莫某夫妻诉田某等四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去年7月的一天,莫某夫妻的儿子小莫以过生日为由邀约女友田某及朋友张某、孙某、陶某等人到KTV喝酒庆生,聚会散后,陶某与田某共同把小莫送回小莫与田某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随后陶某离开。在陶某离开后,小莫提出要骑摩托车外出找朋友,田某多次劝阻无效后遂随其一同前往。在外出途中,小莫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莫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小莫的父母将田某、张某、孙某、陶某诉至法院,因几人未尽到护送、注意义务导致小莫死亡,要求田某、张某、孙某、陶某共同赔偿因小莫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同饮者的田某、陶某在聚会结束后,已将小莫安全送回居住处,尽到同饮者的护送义务,且小莫发生交通事故是女友田某多次劝阻无效后坚持外出,在醉酒的状态下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严重超速行驶,导致转弯过程中车辆驶离有效地面,前轮撞击道路边缘外树桩失控侧翻滑移造成。小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危险性,仍然驾车外出,应对其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故四被告对小莫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莫某夫妻的诉讼请求,现该案正在上诉审理中。

传承饮酒文化,倡导文明之风,非强制礼节性劝酒是传统的民风民俗,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需自行承担过量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但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或医院、酒后驾车未提醒、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酌怡兴,大饮伤身,适量饮酒、文明饮酒,才能让饮者裨益身心,让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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