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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高利贷,暴力讨债,还公司化运作了?——蒙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作者:钱薇  发布时间:2019-02-13 11:31:11 打印 字号: | |

明天就大年三十了,我们还在扫黑除恶……

现在都在说套路贷坑人,没想到就在我们身边……

201611月至2018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尹某某、胡某某合伙成立某公司后,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公司名义宣传,由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高利放贷,以砍头息等形式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以违约金”“逾期费”“中介费”“平台费”“上门追讨费等名目虚增债务,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雇佣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多次以滋扰、威胁、跟随、看守、殴打等手段强行索债,获取非法暴利,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6起,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将被害人带至洗浴中心、宾馆等公共场所非法拘禁9起,犯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及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张某等六人已经具备了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被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张某、张某某、尹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6年不等;胡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作为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不等,并对六名被告人处以罚金,这是我市公开宣判的第一起套路贷案件。普法环节

普法环节

很多人分不清普通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下面请法官来纷说纷说:

实施套路贷犯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被害人不利的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在索债过程中,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为了解决资金需求相互之间进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也支持合法的利息。但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被害人一旦陷入套路贷的深渊,就会债台高筑,难以还清。

套路贷犯罪活动由单个人一般难以完成,所以比较容易形成有经济基础、有固定人员、有套路模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涉及黑社会犯罪。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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