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市法院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和以往同类型案件相同的是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不同的是此案中的被执行人为一家三口,因一直拖欠债务拒不还款,儿子和父亲先后被拘留。
2017年7月21日,因家庭生意周转,被告阳某鸣、许某青、阳某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蒙自市法院,经查实,被告阳某鸣、许某青为夫妻关系,阳某系双方婚生子。经蒙自市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于2018年6月8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
调解协议规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三被告仍然没有还款,原告向蒙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以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被执行人,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了3万元,之后便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沟通并告知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2018年12月,由于三名被执行人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蒙自市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阳某、阳某鸣进行了司法拘留,并限制其高消费。正在此时,暂时还在拘留所外的被执行人许某青正积极筹款中。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