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蒙自建设,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近期,中共蒙自市委办公室、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央、省、州《关于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出台《蒙自市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加强蒙自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了蒙自市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通过建立完善合理实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促进蒙自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强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二要坚持综治协调、组织推动。市、乡、村三级综治组织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发挥市、乡(镇)、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三要坚持司法引领、合力推动。各乡镇、各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充分履职尽责,共同推进平安蒙自、法治蒙自建设。
其中,市法院要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
《意见》强调,应注重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要通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拓展司法调解范围进一步全面规范加强调解工作;要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仲裁制度;要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并明确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意见》要求,下一步工作中,应着力从制度建设、平台搭建、工作保障三个方面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有机结合并形成制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市属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意见》的出台,对推动蒙自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的更加健全、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作责任的有效落实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作中,蒙自市法院将在红河州中院党组的关心指导下,在蒙自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高目标定位、高起点运行、高标准要求”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改革,为促进蒙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蒙自“二次跨越”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