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生病以来一直是由我姐姐照顾,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也一直是姐姐在垫付,今天我当着法官的面,将这笔钱交给我姐姐,谢谢法官对我的关心和照顾,让我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
案件由来
2017年2月13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蒙自市城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北京路与护国路交叉路口交叉路口处时,车头左侧与醉酒的张某驾驶的无号中沙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的亲属将该起交通事故起诉至蒙自市法院,要求王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
主要做法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发现本起交通事故除了造成张某死亡,还造成乘车人赵某受伤,为了确保赵某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能够如期拿到赔偿款,经过多方查找取得了伤者赵某姐姐的联系方式,法官将可以到法院诉讼的相关情况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向赵某的姐姐进行了告知,通过询问了解到赵某目前居住在屏边且还在医院接受治疗,不能到蒙自进行诉讼。法官向张某的亲属说明了情况,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中止。伤者赵某治疗痊愈后到法院起诉,法官以快审、快结为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并督促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将赔偿款给付两案件的原告。
法官说法
虽然本案仅仅是一件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之规定,死者张某的亲属和伤者赵某都应当得到交强险的理赔,若在张某亲属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法官发现同一交通事故还有赵某受伤而不通知赵某提起诉讼,极可能会出现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全部用于赔偿死者张某亲属的损失,而赵某得不到交强险相应赔偿的情形。法官按照法律规定以及考虑到赵某生活中无固定经济来源,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困难,本着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均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主线,多方查找赵某的信息,告知法律规定,赵某及时提起诉讼后,将两件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促成调解,两案原告按照损失金额的比例合理分配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拿到了调解书明确的赔偿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同时在审判阶段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形成了审判与执行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