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蒙自市法院通报了一起被执行人因瞒报财产被拘留十五日的案件。
初见执行法官,拒不认可债务
范某是某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一名房地产商。当执行法官第一次找到范某时,范某否认所欠债务,并称债务系自己名下的公司所欠,应该由公司偿还。执行法官释明: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严格依据范某所涉纠纷的判决时确定的义务对其开展执行工作。
财产线索出现,矢口否认有关
经过查证后,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范某,并向范某告知了查证过程中发现的范某的财产线索。这次,范某没有再回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但极力撇清和财产线索的关系:房屋已经抵押给别人或是妻儿、工程款尚未收到、不知道需报告在公司的出资情况等。执行法官再次释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范某表示,7月10日前可以凑齐款项,履行还款义务。
拘留通知到手,悔恨瞒报财产
7月12日,范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至,申请执行人仍未收到任何款项。此时,范某已构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以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范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收到拘留通知,范某脸上满是悔恨,没想到,一次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竟换来牢狱之灾。事已至此,范某马上联系了其公司人员,还是那句老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法律贴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均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此告知被执行人,请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正义相伴、与平安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