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市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告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这是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成立以来首例对企业开出逾千万的罚单,也是蒙自市法院首例州级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案件。
原告是一家经营锡、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及其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等的公司。2017年3月10日,被告到原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导致排污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原告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停产整治,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被告依法对原告履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红环罚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产整治;针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复查时,经现场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浓度仍然超标1.6倍。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红环连罚字〔2017〕06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自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计23天,每天100万元,共计罚款2300万元整。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后,原告向蒙自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在调查取证、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等环节均存在程序违法。被告认为原告以破坏环境换取巨大利益,是“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错误观念所导致的,应为自己的违法后果买单,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到涉诉企业走访,实地了解情况,并针对企业情况及庭审中原告提出的被告在处罚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召开案件交流会。经过开庭审理和多方查证,被告在执法过程中确违法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关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相关程序要件,最终判决撤销了“价值”2300万的红环连罚字〔2017〕06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双方均未上诉,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构建美丽红河、美丽蒙自不断强化工作力度。这就要求企业应摒弃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牺牲环境的错误认识,积极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对我们的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审理时全州十三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代表参加旁听,旁听席座无虚席,大家认为参加此次庭审活动很有意义,对今后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把握的程序及应注意的相关环节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必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首先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厉整治超标排污行为,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但与此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只有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只有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全民共治的热潮,才能建设好我们美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