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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法院审判法官助力执行攻坚
作者:李羽晨  发布时间:2018-05-31 17:23:3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年,蒙自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部门优势,全体民事审判法官四个方面助力执行攻坚工作。

一是积极采取立、审、执衔接机制,切实从审判源头上缓解执行难压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对当事人财产调查力度,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提高判决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截止2018515日,民事审判团队审结的案件中有82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其中,判决案件自动履行10件,金额110.75万元;调解、撤诉案件自动履行72件,金额为610.86万元。

二是加大诉讼保全力度,为生效裁判的执行创造条件。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的财产的掌控,并就诉讼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和告知,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截止2018515日,共办理诉讼保全48件。

三是规范文书送达,为解决执行案件人难找提供依据。在案件审理阶段,要求双方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解决执行阶段人难找提供依据。

四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确保调解协议及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裁判文书的质量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体现。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特别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必须准确、清晰,确保调解协议及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

原告严某与被告冯某林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双方于2014 126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严某将林地5000亩转包给冯某,价款为190万元。协议签订后,冯某支付40万元转包费后,余款未再支付。严某为此于20181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冯某承担违约责任。在答辩期间,冯某提出反诉,认为严某违约在先,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涉案林地位于金平县勐拉乡老乌寨村拉祜二队,该地距离金平县城还有70公里,接近越南。为便于更好地了解诉争林地的情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审判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一同前往争议林地进行实地勘察,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秉承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的原则,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并当场兑现了10万元的案款。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案

     双方原系朋友兼好兄弟关系,2011年,彭某在昆明购房需要资金,让李某帮忙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双方协商后李某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将60万元借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李某按双方约定将60万元借款转入昆明市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彭某的购房款。彭某书写《借贷还款承诺书》一份交原告收执。同年1111日,李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彭某拒绝偿还,李某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而无法达成共识,遂判决由彭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彭某在履行期限内将全部款项交到法院,自愿地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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