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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泼耍赖、暴力抗拒执行,
拘留所“十五日游”了解一下?
作者:李羽晨  发布时间:2018-05-17 15:34:34 打印 字号: | |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屡见不鲜,尤其以阻挠、谩骂、侮辱、诽谤等形式蓄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藐视了法律权威。这不,蒙自市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位撒泼耍赖、不愿配合的主儿

【案情回顾】

2015年,某乡中学欲对一幢男生宿舍和一个厕所进行D级危房拆除,中学与胡某某口头协商,由胡某某负责实施拆迁,施工价格为2.5万元。胡某某安排施工人员赵某某与侯某某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女厕围墙突然倒塌,侯某某躲避不及,自胸部以下身体部分被倒塌的围墙砸中并掩埋,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死者侯某某之母将胡某某及中学告上了法庭。经蒙自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胡某某在法定时限内赔偿人民币13.8万元,扣除已付6.4万元后,中学及胡某某还应连带赔偿余款7.4万元。后因一直未能得到赔偿,受害者侯某某之母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现场】

蒙自市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某不顾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52日,蒙自市法院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胡某某住所督促其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及其妻子情绪激动,采取倒地假装昏迷,阻拦、撕咬执行人员等方式暴力阻碍执行,情节十分恶劣。随后,蒙自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人员等参与做胡某某的工作,胡某某及其妻子仍不听劝阻,哄闹撒泼并咬伤了蒙自市法院一名执行干警,无奈只得将其制服带回法院,向其释明抗拒执行、妨碍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胡某某仍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丝毫无悔过之意。由于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蒙自市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9项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及其妻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对执行人员殴打、撕咬,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于理不亏、于法有据的。

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后,我们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强力攻坚,始终保持对被执行人惩戒的高压态势。加强执行威胁机制建设,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的惩治力度,综合运用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失信惩戒、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惩罚措施和网络查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搜查、布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

对胡某某采取拘留措施的第二日,其家属就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项,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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