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0元,应被告要求,原告将其所有的荣威360牌轿车一辆质押给被告作担保(购买价值为82900元),双方签订《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未签订质押担保合同。质押期间,被告擅自将质押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修理费为45491.76元。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和车辆差价补偿款53000元。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愤怒不已,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未归还其借款30000元为由拒绝返还,并另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求原告归还其借款及利息。
2018年2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原告自愿于2018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被告借款本金28800元。二、被告须于原告告履行第一条给付义务时,返还原告用于质押的云GWY770号荣威360牌小轿车一辆。三、被告自愿于2018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因质押车辆肇事导致的车辆损失1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550元,调解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2018年3月1日,原、被告在法院顺利完成了车辆交接手续,被告也按期收回了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将其用于质押的车辆擅自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车辆贬损,要求被告支付其车辆差价53000元,因其未提供车辆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贬损价值的相关依据,故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只能结合车辆现市场价值和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受损部位,综合予以判断并提出可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什么是《车辆质押》?
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
车辆质押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车辆质押存在哪些风险?
1.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2.质押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3.质押期间,质押车辆被查封;4.盗抢车或黑车的风险;5.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