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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于无声处——蒙自法院赴州戒毒所开庭
作者:李慧萍  发布时间:2017-09-29 09:39: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到红河州戒毒所审理了一起原告时某与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时某向我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杨某签订的《茶室转让协议》无效,由杨某返还转让费30600元。庭审当天,时某未按时到庭,经承办法官从被告杨某口中得知原告时某可能在红河州戒毒所强制戒毒。承办法官随即与红河州戒毒所联系核实时某在领取到开庭传票后不久便到州戒毒所强制戒毒,目前正在戒毒期间,并查询联系到时某的姐姐。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时某领取法院传票后被强制戒毒未能到庭,也未通过其亲属或者戒毒所告知法院其不能到庭的原因,承办法官就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但考虑到时某被强制戒毒,已失去人身自由,因法律意识淡薄才未向法院告知其强制戒毒不能到庭。为了更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时某的姐姐一同前往州戒毒所开庭审理此案,充分保障时某的诉讼权利。

在州戒毒所开庭过程中,时某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也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返还时某转让款23283元,时某将茶室及室内的麻将桌一并返还杨某。时某当庭委托其姐姐代为办理茶室、麻将桌返还及收取款项的事宜。庭审中和结束后,时某对法院没有以其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本案,与其姐姐一同亲自到戒毒所开庭,为其参加庭审提供便利,没有因为其吸毒而歧视他,而是充分保障他的诉讼权利,多次表示感谢。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告知时某毒品的危害,并鼓励时某尽快戒掉毒品、远离毒品。时某真诚地表示一定要积极戒毒,不辜负家人对他的关心,不辜负法院对他的关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承办法官在原告无任何告知并未到庭的情况下,未草草结案,耐心细致无声的工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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