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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法院审结全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作者:舒康  发布时间:2017-08-31 10:27: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蒙自法院审结全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李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维护代理,受委托负责红河学院校园一卡通业务,掌握了红河学院2016级新生信息。杨某是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理商,与被告人李某是朋友关系,杨某为落实公司拓展红河学院新生业务要求,在与学校协商获取新生信息无果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某索要新生个人信息。李某遂通过U盘拷贝的方式三次将工作中获取的红河学院2016级新生个人信息共3370份拷贝给杨,新生信息包括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学院名称、专业名称、班级名称、通知书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杨某获取新生信息后,向新生邮寄了电话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从杨某处获利10000元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出售或提供数量达2500条或违法所得达2500元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向他人出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3370条,并获利10000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罚金15000元。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资源,随之而来的公民信息泄露,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法予以严惩。

又是一年开学季,小编带大家认识认识相关知识,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未经公民个人同意的任何提供、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条数的,均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一般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5000条即构成犯罪;

侵犯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即可构成犯罪;

侵犯公民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信息的50条即可构成犯罪;

出售或提供他人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者知道、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不论数量多少均可构成犯罪;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0000元即可构成犯罪。

如果是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合法取得公民信息,却提供、出售给他人的,构成犯罪的数量及获利的数额减半计算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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