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你开口借车,借还是不借?借吧,怕出事;不借吧,面子上挂不住。近日,小张就摊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将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小王,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仅自己的爱车受损,还因交强险过期要与小王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纠纷] 借脱保车辆出事故 协商无果上法庭
小王交到一位心仪的女友,为了进一步增进彼此的感情,向朋友小张借车接送女友上下班。2017年3月的一天,小王像往常一样驾着朋友小张的车辆去接女友下班,不料途中与小何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小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小何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张投保的交强险刚过期5天,还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后,小何到蒙自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筋伤(气滞血淤症),共支付医疗费4500元,出院后仍需在家中休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不能对小何的经济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
小何诉称,2017年3月2日小王驾驶小张车辆(交强险已过期)与其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并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住院治疗期间,小王未到医院看望,也不垫付医疗费,因无钱治疗,不得不出院,现要求小王、小张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000元。
小王辩称,借用小张车辆在驾驶过程中与小何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小何亦负有相应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不合理,小何损害程度并不严重,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小张辩称,他出于好意将车辆借给小王使用,没有从中获利,因疏忽大意,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没有及时续保,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小何实施侵权行为,故对小何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 释法析理化纠纷 当庭兑付赔偿款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找准纠纷结症,针对小何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诉讼预期过高的实际情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讲解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及肇事车辆交强险过期后出借人、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深入浅出的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王、小张一次性赔偿小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200元,并当庭支付了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 车主与侵权人共担责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由当事人承担。但是,肇事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出借给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呢?若简单由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将大大减少受害人应获的赔偿数额,不利于受害人正当利益的保护。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未为肇事车辆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将车辆出借给小王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小何受伤,且小何依法应获得的各项赔偿项目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小王、小张对小何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