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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具了”,把车借给别人开的后果
作者:王争艳  发布时间:2017-06-19 09:53:28 打印 字号: | |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降。文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将登记在其父名下的GHC51X”车辆借给马某驾驶,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某的父母随后将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文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在明知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出借给马某驾驶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文某赔偿杨某某的父母及子女经济损失59404.80元。

判决书生效后,文某因一直认为肇事车辆并非自己驾驶,自己实属冤枉,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害人杨某某的父母及子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另查明现在被执行人离婚,有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均以无能力履行为由一直未履行。另一方面受害者家人因未筹到安葬费导致受害者迟迟不得安葬。正在一筹莫展时,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并通知了村干部到场。通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终于放下心中的芥蒂,极积主动去找亲朋好友借钱、将家里承包地抵租给别人凑钱,最终凑到56000元交支申请执行人手中。申请执行人也为被执行人感动做出适当让步,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案件得到了圆满执结,天色也傍晚七点多,法院执行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步行到家还要一个多小时,且老人带着50000多元的现钱也不安全,积极主动将老人送到家中。

【执行法官提示】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须谨慎,发生交通事故的主因,转到承担民事赔偿,变责判处刑事责任。责任认定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密切相关。另外,作为受害者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通过获得执行救助金来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蒙自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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