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蒙自市人民法院民事精审团队李谦法官秉承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成功调解一起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原告杜某常年照顾被告杨某的父亲,后杜某与杨某的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杜某名下,双方约定若杜某能够照顾杨某父亲终老,则该房屋归杜某所有。2014年杜某因病住院后,杨某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中介公司联系,将该套房屋以330000元的价格出售,并收取售房款。杜某得知后非常恼怒,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返还售房款。
通过主审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多次联系,发现双方因为此事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之所以来法院起诉是希望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纠纷。正所谓“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本案系雇佣关系演化而来的纠纷,且在原告杜某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是由被告杨某及父亲支付的,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主审法官以最终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为目的,在庭前调解时从法律法规到社会和谐,再到亲情伦理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并反复地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认真细致的劝导,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而原告也表示自己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由被告支付,同意减免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及父亲返还原告售房款100000元。并于调解时当庭支付售房款50000元,余款于一个月内支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已日益凸显。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将释法析理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更提高了对“法治精神”的认知度,进一步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法官的距离,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以这样的方式结案,谁的心理不是乐呵呵的呢!
法律小知识
调解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发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