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蒙自市受经济下行影响,新形势下的民间借贷行为呈频繁化、多样化趋势,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这些案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通过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浅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点、难点、热点、审理中的成功经验、审判对策和建议。
一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期,蒙自等地出现做生意失败老板跑路,房地产市场混乱不堪,烂尾楼、空店面等现象,引起了一系列以房地产企业为首的中小企业关停倒闭,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场借贷危机已不限于蒙自,还波及其他县市,甚至昆明等其他城市,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于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亲朋好友或经亲朋好友介绍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主要表现为:范围广、利率高、参与者众。
根据我院在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年度 |
民间借贷案件 |
民商事 案件 |
所占 比例 |
涉案金额 |
2013年度 |
141 |
1747 |
8.08% |
18439339.6 |
2014年度 |
118 |
1646 |
7.17% |
24777998.4 |
2015年度 |
315 |
2443 |
12.89% |
155661868 |
2016年6月 |
262 |
1880 |
13.94% |
162014377.7 |
合计 |
836 |
7716 |
10.83% |
360893583.7 |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蒙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标的额增速迅猛。2016年上半年的案件数量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85.82%,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民间借贷案件所占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共计836件 ,调解376件,撤诉157件,撤诉151件,调撤率为63.76%。
二、民间借贷审判工作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
(一)公告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剧增,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近年来,随着公告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审理时所发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审理难度逐渐增大,严重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审判质效。
1.法律文书的送达率极低。公告流于形式,并不能保证大多数当事人可以看到法院的公告,公告到期后,被告基本不会到庭参加诉讼。采取现有的公告方式实难满足送达工作需求。
2.审理此类公告案件效率低。如有遗漏或者新情况发生,则需要相应延长公告期限,可见,诉讼效率十分低下。而现有的审判质效管理系统又要根据审判耗时来划分高效、中效和低效案件,所以此类案件只能被划分为低效案件,严重影响法院质效整体评估值,影响年终整体考核,影响称承办人个人考评。
3.庭审不充分、事实认定难。因被告未到庭,并未针对原告诉请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法官查明事实只能通过原告一面的陈述,凭借法官自己日常经验来排除原告陈述中的不合理成分,审理难度极大。实践中,多数民间借贷类纠纷原告方仅有一张借条,且形式、要件均不严格,一些大额借款,又通过现金支付,既没有证人(或者即便有,也只有亲属证明),又没有转账凭证,基本上无法查实借贷事实。
4.恶意诉讼的风险难以防控。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规定空子,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明知借款人的其他住所、联系方式,却故意不向法院告知,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其利用缺席审理来规避事实调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实践中,多数法官为了规避诉讼风险,权衡利弊后多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5.法定要件缺失、缺少规范。缺席审理的案件,对于原告仅提供借条,而未提供借款如何给付的证据时,法律未明确规定对此是否能够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仅仅是规定了在被告到庭的情况下,一旦被告不认可收到借款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提供借款的证据。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主动审查借款给付的证据,原告排斥抵触、拒绝举证。办理此类案件,承办法官风险极大。
(二)虚假诉讼发生率高,审查难度大
当事人基于一定的利益或者目的,恶意串通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实际达到转移财产、对抗其他债权人的目的。对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借条以及借款给付的证据。法官仅仅能从双方表现出的积极调解,立即达成还款时间极短暂的调解协议中,感觉双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目的,但是无从查实系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官仍然只能出具调解书。
(三)借款金额难以认定
审判实践,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印证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往往较少,且多缺乏书面证据。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做出正确判断。 是否包含高息认定难。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往往没有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借贷双方无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是如何约定的,故虽然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但即使借款人抗辩借条载明的数额是包括高额利息的,实际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条上显示的数额,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法院也较难采纳借款人的抗辩主张。
(四)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难以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量债务人欠款时均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案件债权人仅起诉举债务的配偶一方,另外一部分则将夫妻二人均作为被告。对于只起诉举债方的,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外一方为被告,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一旦配偶一方提出为个人债务时,其举证责任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经常导致法官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普遍认定为共同债务。
(五)超过月利率3%部分已付利息抵扣本金,计算难度大
审判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利率高于月利率3%,并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已付利息高于3%的部分应抵扣本金,基于公平公正,应当每支付一次利息就进行一次抵扣,逐次抵扣本金并以抵扣后的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难度大。如果借贷双方对于具体还利息时间产生分歧,甚至均记不清楚时,利息的抵扣计算时间难以确定。
(六)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如何认定抵押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动产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仍然有效。审判实践中,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法官对此动产,产权人是否抵押过给案外人的情形,无法审查,无法确认。若被告之前就此动产又与他人签订过抵押合同,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法官一旦支持优先受偿权,将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一方面,法律规定抵押有效,另一方面庭审无法排除是否还有其他抵押的存在,造成裁判难度大,是否支持优先受偿权都存在风险。
三、审理中的成功经验
(一)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
维护良好的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间资本日益壮大、投资需求日益强烈的现状下,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有效之举。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
(二)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或者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应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及时栘送案件或犯罪线索;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集资款的清收追缴,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规范借贷行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发挥审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价值观。
(三)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借贷合同双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产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联系,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及时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但在借贷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是否简单自认、未作抗辩等。
(四)加大举证指导,严格审查借款提供方式
庭前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要求原告提供提供借款的具体证据:人证、银行转账凭证、原告收入情况、借款来源等证据,要求被告提供还款的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对超过5万元的借款,严格审查借款提供方式。
四、进一步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立案审查
加强立案审查是争取司法工作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时间和金额等证据难以固定,甚至涉及高利贷、涉黑的民间借贷案件,尽可能在立案审查阶段固定借款本金和支付方式、利息约定、有无见证人等证据。对可能存在企业破产、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债权人众多等情况,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加强立案调解力度,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提前加强预判。
(二)提高当事人出庭率
通过规范送达程序,积极寻求当事人踪迹,避免诉讼文书“一寄了之”,减少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的适用;合理运用财产保全等手段,促使当事人现身;告知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的同时尽量本人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借款事实
对于买卖、加工、建设工程、侵权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债务,以及赌博欠债等非法债务,以民间借贷债务出现的,应当认真甄别其本质。如果涉及其他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法院应首先查清其他法律关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加强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和认定。对于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
(四)全面审核证据,加强调解力度
对借条性质的认定,要重本质轻形式,不能仅凭一纸借条就轻易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应从借条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对仅有借条的借贷案件,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熟识程度、出借人的借款能力、资金来源等,不能机械地仅凭借条草率定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高利贷现象,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高效打击。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脱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群体性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等,注重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借助大调解格局的合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通过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制裁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借贷行为和民间资金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立法规范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面,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不合理的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建议修改或废除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规定,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项法律法规,规范专门从事放贷或以放贷为主业的出借人的行为,对放贷主体、对象、利率以及放贷人追索债权的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合理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二)要加强金融监管,扩宽融资渠道
当前背景下,我国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门槛高且手续繁琐,民间借贷的便捷性使得较多商事主体选择民间借贷。因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拓宽并规范融资渠道,简化融资环节,有效解决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者的资金困难问题。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对借款方信用情况进行监管,为出借方进行信用审核提供便利,避免盲目借贷带来的损失。发挥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中介结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行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监察管理等政府职能,倡导民间借贷签订格式相对统一的规范性书面合同。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众风险意识
针对部分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金融知识讲座、新闻媒体报告等形式,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前释明,判后答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增强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配合,对可能产生复杂、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及时加强排查预警。积极引导民众从事规范的民事行为,加强对借贷风险的评估,更理性地从事金融投资行为,及时制止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