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但原告饶某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却遇上了烦心事,赵某某为了逃避为其垫付的保险费,与饶某玩起了失踪。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对这名过河拆桥的“老赖”进行了缺席判决。
2013年9月饶某受赵某某委托,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赵某某车投保保险,并为赵某某垫付保险费5893.44元。随后,饶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要求赵某某支付垫付的保险费,但赵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15年9月饶某起诉到蒙自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垫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蒙自法院按照饶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均无法找到赵某某,遂委托赵某某户籍所在地法院鲁甸法院送达,但赵某在电话中向鲁甸法院谎称会主动支付饶某垫付的保险费,并提供其在红河州的虚假住所地,蒙自法院遂依法向赵某某公告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缺度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本案中,原告饶某依约为被告办理了投保车辆保险的事务,并为被告垫付了保险费5893.44元,被告赵某某应当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为此,判决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饶某付垫付的保险费5894.44元及利息。
原告饶某收到蒙自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激动地表示“我起诉赵某某的目的,就是要向背信弃义之人讨个说法,感谢法院为我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