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法院新安所法庭在新安所正式办公后迎来了首次开庭,于2016年2月5日由审判员高琼华适用简易程序在新安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蒙自市兴蒙某公司与被告饶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法律规定,指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并由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冷库租金人民币4800元。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当被告将4800元交到原告手中时,原告竟然将其中的800元抽出塞到了被告手中,并说:“兄弟,大家都不容易,以后仍是好朋友,好弟兄”。
简要案情:2015年7月30日,被告饶某向原告蒙自市兴蒙某公司租赁了位于蒙自市新安所镇教场花园编号为1号和4号的冷库用于贮藏保鲜石榴,且双方签订了《蒙自市兴蒙公司冷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止,实际结算日期以正式开机之日计算,三个月租金共计296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三个月满后支付其余未付的租金;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等。后,原告蒙自市兴蒙某公司将1号、4号冷库交由被告饶某使用,被告饶某支付原告定金20000元。在使用上述冷库中,因被告饶某不能存满冷库,故经原告蒙自市兴蒙某公司同意后,被告饶某将4号冷库转租给沈某使用,沈某支付给被告饶某定金10000元。被告饶某于2015年9月30日将石榴存入1号库,于2016年1月6日出库;沈某于2015年10月24日将石榴存入4号库,于2016年1月14日出库。沈某向原告蒙自市兴蒙某公司支付了尚欠的4号库租金4800元;而被告饶某至今未支付1号库尚欠的租金。故现原告蒙自市兴蒙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饶某支付租金5990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8990元,并由被告饶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过该案的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明确了“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更知道在商业行为中“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也感谢法官让其“兄弟”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