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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引纠纷,收费员被打告上法院
作者:民三庭 唐誉铭  发布时间:2016-02-22 14:34:55 打印 字号: | |

2015125下午15时许在蒙自市兴盛路段,小杨因停车问题与收费员左某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小杨用皮包背带上的铁扣将左某打伤,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小杨进行了拘留九天及罚款200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已经处罚了小杨,怎么还闹上法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左某的健康权收到侵害,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即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小杨打伤左某,左某到法院起诉小杨,要求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蒙自占道收费如何规定?

根据蒙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蒙自市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占道经营定价标准的批复》,蒙自市停车收费时段为每日8:00-22:00,一类区域(繁华商业路段)小型车2/小时,大型车3/小时;二类区域(商业性办公、居民住宅路段)小型车1/小时,大型车2/小时;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到1小时,按1小时计收。停车泊位不到15分钟内不收取费用,超过15分钟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本案处理结果是什么?

2016125下午我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认定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经过当庭释法明理,该案以调解结案,小杨当庭赔偿左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425元。

法官寄语:

本案发生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小杨打伤左某的行为,侵犯了左某的人身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左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公民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协商或报警求助,一定要忍住嘴,管住腿,不要因为发泄情绪或者解一时之气导致矛盾升级,最终得不偿失。

 

建议城管、物价等部门加大对车辆占道收费的调查规范,不要让城市管理的好措施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火药桶。

来源:蒙自法院
责任编辑:李羽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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