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民事审判中,大量矛盾纠纷达到了“息诉罢访、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诉累,到达了双赢的效果;从法院角度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然而,诉讼中被告恶意促成案件调解结案,而又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比例过高,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损害了司法权威。
从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年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看,比例过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数量比重高。全年新收执行案件630件,其中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90件,占46.03%。另一方面是终结执行程序比例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162件,占该类案件的55.86%。凸显出来的“两高”问题,产生了以下不良影响:一是当事人已作出让步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维护,损害了法律权威,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提升;二是再次加剧了矛盾纠纷的对立面,导致了调解工作“案结事了”的司法功能弱化,实效性得不到明显改善;三是误导了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评判,背离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立法目的;四是给“老濑”有规避执行的可乘之机,因其恶意承诺达成和解履行义务的缓兵之计,让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空间,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五是容易引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经法院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因权利得不到实现,进而产生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引起信访。因此,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调解案件不能自动履行的社会和法律危害性,高度重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比例过高引起的不良影响。